2006年3月2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七版:前沿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常州检察公诉附带民事诉讼
蒋德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检察院近日在对一起破坏电力设备案提起刑事诉讼时,首次对李某等4名被告人代表国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月24日,4名被告人因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当庭判刑,并被判共同赔偿国家电力设备损失1190元。
    2005年11月20日,李某等4人在新北区三井街道邹村,爬上电线杆用工具剪断电线140米,造成数十户居民停电数小时。为打击犯罪、挽回国家电力设备损失,新北区检察院将4被告人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的同时,受电力部门委托代为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2款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目前,虽然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集体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还很少见,但随着国家经济建设步伐的加快和检察机关执法理念的转变,今后此类案件有可能呈现大幅递增的趋势。